票據行為是什么意思?
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解除等行為,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行為在內。狹義的票據行為專指以設立票據債務為目的的行為,只包括票據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等,不包括解除票據債務的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
票據代理必須具備哪三個條件?
票據代理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①票據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記載;
②票據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記載;
③票據代理人簽名。
票據為絕對票式證券,票據代理為票據證券上行為,有嚴格的書面性和示義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據法規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觀。代理可分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兩種。前者是由委托、雇傭等契約而被授權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規定、法院的指派或選任行為而被授權的代理。法定代理權依法律的規定而規定。
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權利,并得為子女的利益而處置;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管理權。這樣,父母或監護人對于子女或被監護人就管理財產有代理權,而在該范圍內享有票據代理權。意定代理權的范圍依特定授權行為而決定。票據代理,有限于特定票據行為的個別代理權及根據特定范圍內一切票據行為的概括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