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能同時領嗎?
生育津貼和生育工資不能同時發放。更何況,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生育津貼就是原來的生育工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生育津貼,必須由用人單位用于職工生育和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對于已繳納生育保險的企業,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但其支付主體是生育保險基金。
一般來說,生育津貼和生育工資不能同時發放。生育津貼是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時獲得的工資補償。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不能兼得。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實際上是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應該得到的勞動報酬,所以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不能兼得,不能同時拿兩份。
生育津貼怎么計算?
女職工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產假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以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即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平均值)計算:正常分娩(含懷孕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三個月生育津貼;難產(含剖宮產)的,享受三個半月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一個半月生育津貼;懷孕不足4個月流產或患子宮外孕的,享受半個月生育津貼。
女職工分娩、流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并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在按規定設置婦產科的醫療機構或計生技術服務機構生育、流產(引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符合計劃生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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