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充賠償責任指的是什么
補充賠償責任,又稱侵權補充責任,由于之前我國法律對其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概念在理論界并不一致。有學者認為,是指多數行為人就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產生的同一給付內容的數個責任,各個負擔全部履行義務,并因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行為而使全體行為人的責任均歸于消滅的侵權責任形態。還有學者認為,補充賠償責任的含義是指在能夠確定加害人時,由加害人或其他負有責任的人承擔責任,補充責任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加害人無法確定時,由補充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能夠確認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資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時,則先由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盡力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負有補充責任的人承擔。因此,責任人和補足人在責任順序上是有差異的。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補充責任人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
二、
補充賠償責任有哪些特征
找法網提醒大家,補充賠償責任有以下特征:
1.補充賠償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為了避免補充賠償責任的濫用和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情形下才能適用。
2.補充賠償責任是兩種責任的競合狀態。
3.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定的范圍限制。
4.補充賠償責任是一種非終局責任。
三、
學校的補充責任
學校的補充責任是:學生在學校受到第三人侵權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應當向學生承擔補充責任。學校在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學校上學和學習期間,學校應當保障學生的安全。那么學生在學校被蛇咬了,應當看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學校有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就不承擔責任,這個屬于意外,應當自身承擔。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學生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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