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證責任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保證責任訴訟時效中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規定,在一般保證,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隨主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導致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種情況:債權人就主債務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請求;主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二、
保證責任種類有哪些
保證責任種類有兩種,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保證。
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于,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在連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不再以債權人先訴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為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
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是多長時間
1.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限可以自行約定,法定保證期限是六個月。
2.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關鍵詞: 保證責任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