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在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與正式員工的規則相同: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因此,若是臨時工簽訂的合同不滿三個月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無需約定試用期。
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員工解除,該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員工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結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又招用該員工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結束后,員工無論是在合同期限內變換工作崗位,還是合同期滿后再次續訂合同時變換工作崗位,用人單位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員工的相互考察期,無論最終簽訂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對員工的試用期都不可以超過六個月。
3、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法律上,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保護,如果臨時工在工作期間,被用人單位以規定過長實習期為由限制工資,那么臨時工應該與用人單位積極溝通,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發現約定的勞動期限較短,而公司要求的試用期過長的,公司的行為違法,受有損害的臨時工可以積極按照勞動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關鍵詞: 臨時工有試用期嗎 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