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中止怎么量刑
綁架中止的量刑:對于造成損害的,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礎上減輕處罰,無損害的,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行為對象是任何他人,包括婦女、兒童和嬰幼兒乃至行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綁架的實質是使被害人處于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下,事實上存在著使未成年人的父母離開生活場所而以實力控制未成年人的情況,也存在使被害人滯留在本來的生活場所但使其喪失行動自由與身體安全的綁架案件(如2002年的俄羅斯人質案),所以,綁架不要求使被害人離開原來的生活場所。法律快車提醒您,綁架行為應具有強制性,亦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對于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采取偷盜、運送等方法使其處于行為人或第三者實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綁架罪。例如,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
三、綁架中止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綁架中止的認定為:在綁架階段或者在實行綁架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綁架行為;在實行綁架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主動停止,不再勒索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