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經營許可證怎么辦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一)根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和相關法規,辦理的條件如下: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行政法規勞務派遣管理制;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需要的提交的材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2、擬設立的公司提供《企業名預先核準通知書》;已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營業執照;
3、公司章程;
4、擬設立的公司提供驗資機構(法定驗資機構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已設立的公司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上年度公司財務審計報告;
5、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自有辦公場所應提交房產證明,有償使用的辦公場所提交租賃協議和房產證明),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7、符合勞務派遣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應提供原件,其他申請材料出示原件并經當場審查后提交復印件。)
(三)受理的程序:
1、受理人當場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規范的予以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規范的,受理人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全部內容;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
二、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辦理手續是什么
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和代碼:勞務派遣許可(代碼)
(一)辦理依據:
1、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二)辦理機構
1、辦理機構名稱及權限
(1)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務派遣公司提出的許可申請。
(2)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下列勞務派遣公司提出的許可申請:
① 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
②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由其實施許可的。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由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2、審批內容:擬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批。準予審批的,發給《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3、法律效力:未經許可的,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4、審批對象:公司法人。
(三)審批條件
1、準予審批的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材料
1、除特別注明外,申請材料應當以紙質書面形式提供;
2、提交原件與復印件,原件核對后返還申請人;提供復印件的加蓋單位公章或法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目錄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原件,加蓋公章);
2、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后返還,加蓋公章。已設立公司提供營業執照,計劃設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公司章程(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后返還,加蓋公章);
4、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后返還,加蓋公章。已設立公司提供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計劃設立公司提供驗資報告);
5、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后返還,加蓋公章。自有辦公場地應提交房產證明,租用的辦公場所應提交租賃協議和房產證明);
6、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復印件,加蓋公章);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8、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9、勞務派遣協議文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勞務派遣公司注冊條件是什么
勞務派遣公司注冊條件可以總結為如下幾點: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知本最低限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貳佰萬元。
(三)股東共同制定勞務派遣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人才派遣公司住所。《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往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只有道一年甚至更短,這樣導致被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協議到期后變成失業者,為了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版報酬的義務。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權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