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效力是什么意思
抵押的意義,在于所有權人既能保留財產的使用價值,又能利用其交換價值供與抵押權人,使財產發揮二重效用。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發展商以其正在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地上物進行抵押,既不影響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又能保證其債務履行以方便資金融通,實為有利之選擇。
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二者就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效力如何確認?
一般情況下,《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中生效前已辦理的抵押手續,只要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即使沒有對抵押物進行登記,抵押仍然有效。如果在《民法典》生效后抵押人又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抵押并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此抵押也應認定為有效。但當對同一抵押物進行受償時,應當按照抵押的先后順序進行。如果《民法典》生效前,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辦理了抵押手續,但根據當時的有關法律該抵押物在設立抵押時應當登記而沒有進行登記的,并且在《民法典》生效后仍沒有補辦登記的,則該抵押不能對抗在《民法典》生效后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又設定了的已經登記過的抵押。如果當事人就抵押物在《民法典》生效后補辦了登記的,那么在不違反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則該抵押物在受償時按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進行。
三、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抵押合同的效力的認定方式:
(一)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以不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三)抵押合同的效力的其他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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