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諾人可以撤銷承諾嗎
承諾人不可以撤銷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撤回撤銷的區別有:
1.撤回:是指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采用通 知的方式。
二、
承諾的期限起算
承諾的期限起算:如果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如果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如果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三、
承諾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承諾的構成要件包括:
1. 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
2. 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 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5.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