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代位繼承的歷史起源是什么?代位繼承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代位繼承的歷史起源
代位繼承制度起源較早,其產生立足于人類社會共通的經濟和情感基礎。
在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一方面,對被繼承人而言,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往往將代替繼承人在其心中的情感地位;另一方面,對年幼的直系卑血親而言,父母的早亡也往往會帶來撫育和照顧的額外需求。因此,通過代位繼承制度,使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原繼承人的繼承地位、獲得相應的遺產份額,是各國社會的通行做法。
代位繼承的立法背景
在《民法典》頒布以前,《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中,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說,子女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更晚輩的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法定繼承。這種情形也是代位繼承制度發展中的典型狀態。
但在《民法典》之繼承編中,立法者增加了一種代位繼承類型,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但不包括其他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由于兄弟姐妹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這一繼承關系發生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且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
這一規則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使被繼承人在沒有其他更親近親屬的情形下,由侄子(女)、外甥(女)成為其法定繼承人以繼承其遺產。因此,這一代位繼承規則,有變相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