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多式聯運提單與物權憑證有哪些區別
多式聯運提單與物權憑證的區別有:多式聯運提單指海運、內河、鐵路、公路、航空和其他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簽發的全程貨物運輸提單。物權憑證是指證明物權人享有物權的證明、文件、憑證和其他書面形式。海運提單和空運提單都不是物權憑證。兩者都是承運人對所載貨物出具的收據。
二、
記名提單是物權憑證嗎
記名提單不是物權憑證。
記名提單指在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具體填寫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稱的提單。指定的收貨人在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單正本時則取得交付的貨物。盡管記名提單是一種權利憑證,但它是不可流通的。在我國,記名提單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記名提單雖然安全,不能轉讓,對貿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認為:由于記名提單不能通過背書轉讓,因此從國際貿易的角度看,記名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
三、
提單的物權憑證特征
找法網提醒您,提單的物權憑證具有三個重要法律特征:
1.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2.提單是承運人接受貨物或貨物裝船的收據;
3.提單是貨物的物權憑證。提單可表明貨物的所有權歸屬。
般而言,依商業慣例,誰持有提單誰就擁有貨物的所有權,提單的轉讓就表明了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但提單持有者物權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且并非所有的提單都是物權憑證。正確認識和理解提單的物權憑證性質,對提單物權理論的完善及國際貿易實踐都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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