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哪些人可以成為交通事故訴訟原告?
(1)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證。
(2)造成重大事故,負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處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4)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處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5)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6)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7)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員有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隱瞞交通事故真相,嫁禍于人以及有其他惡劣行為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裁決之日起生效。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二年內不準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對軍人、武裝警察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交由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執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告知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哪些人可以成為交通事故訴訟原告?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訴索賠的受害方謂之原告。
原告具體包括: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乘車人,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包括以幾種:
1、有償同乘者;
2、無償同乘者;
3、商家或有關單位特定接送的人;
4、乘坐班車的人和執行職務行為中的乘車人等。
車輛駕駛人,包括機動車駕駛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
車輛所有人,指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登記在冊的機動車所有人,以及名義上登記的是單位所有、事實上是個人掛靠在該單位名下的機動車所有人。實踐中,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情況的復雜性,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按照給損害對象造成的后果來劃分,原告可分為三種:
1、傷 (殘)者本人;
2、死者的直系親屬;
3、物損的所有人。
交通事故受害人,無論是否有傷殘,只要是受了傷,都可以成為原告。
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原告是法律規定的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養父母、養子女,此外還包括有撫養、贍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財產損失的財產所有人,可以成為物損、包括車損賠償案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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