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學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學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如下:
1.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
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內容:
1.適用對象是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其他教育機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的舞蹈、音樂、外語等專項輔導班等。
2.損害行為發生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幼兒同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即在這些單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時間和地點。
3.損害必須是由在這些單位學習、生活的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造成的。
找法網提醒,如果能夠證明教育機構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即使已經滿足上述三個要件,教育機構也可以免責。
三、
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賠償原則
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賠償原則如下:
1.全部賠償原則。
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2.懲罰性賠償原則。
主要適用于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3.衡平原則。
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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