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的政治權利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
3、監督權
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于克服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綜上,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包括了三種,由此可見,我們擁有和行使政治權利的意義不僅在于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還在于維護我們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當我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受到了威脅時,我們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衛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