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證據提交期限
目前沒有法條規定刑事證據的提交時間,一般法院要求開庭前五日前提交證據,辯護人也可以在開庭時向法庭提交證據。
二、刑事辯護人能否當庭提交新證據
當庭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的情況:
1、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2、有“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3、“新的證據”如何界定:
(1)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這里的新發現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之前客觀上沒有出現的,二是之前雖然發現,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無法知道其已經出現的。上述二點都指證據產生的時間上;
(2)一審程序中,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這里的意思是指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已經知道證據出現,但通常情況下,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無法完成舉證責任,如需要到外地調取證據,或等待證重出現等情況,經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該證據若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的庭審中提交應視為“新的證據”。
(3)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該證據應在二審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最遲在庭審或者法庭調查前提交,應視為“新的證據”。
(4)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這種“新的證據”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已經按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二是一審法院沒有準許當事人的申請;三是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已經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