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包括哪些?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是什么意思?
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意思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60%在不超過當年收入的5%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也就是取這兩個標準中較小者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例:當年發生招待費100萬元,收入2000萬元,則:100*0.6=60萬,2000*5%=10萬,則稅前只允許扣除10萬元,100-10=90萬元,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當年業務招待費無論如何都要調增處理,在這兩個標準相等時企業收益是最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