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1.指明遺產的范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4.指明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
遺囑生效要符合什么條件?
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不同的生效條件。遺囑人應當根據遺囑的種類及其相應的生效條件作出相應的準備,使其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一)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自擬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書寫和簽署,然后標明日期。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由他人書寫或記錄;無法打印;不能由他人簽名;不能用印章、指紋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二)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遺囑是遺囑人因疾病、教育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要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才能作證。2.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后由一名見證人代為書寫。書面遺囑寫完后,遺囑人應當向遺囑人宣讀。代書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任何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法律規定不能作為遺囑證人的其他人。3.日期必須由作者、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標記和簽名。
(三)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
錄音遺囑是指用錄音機錄下遺囑人的口頭遺囑。記錄遺囑時,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見證的錄音帶應當密封,標明日期、月份和年份,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蓋章。
(四)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命受到威脅時的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必須在危急情況下成立,如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臺風、地震、洪水等。口頭遺囑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人見證。證人可以事后提供書面或口頭證明。當場制作口頭遺囑筆錄的,應當注明日期、月份和年份,并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緊急狀態解除后,遺囑人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以前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經過公證的遺囑是經過公證處公證的遺囑。公證處是專門對我國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文件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司法行政機關。所以公證遺囑是一種方法嚴格、內容真實、證據有力的遺囑形式。公證遺囑通常由遺囑人在兩名公證員面前書寫,簽名蓋章,并注明日期、月份和年份。公證員也可以代為記錄遺囑,將遺囑編成書面遺囑,然后向遺囑人宣讀。遺囑人確認無誤后,由兩名公證員和有記錄的遺囑人簽字,注明地點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