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團隊充分發揮司法技術審核職能,及時發現并糾正一起司法鑒定錯案,切實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今年3月,農民工李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干活時受傷,導致腰椎骨折,經醫院手術治療,花費了巨額醫療費。關于賠償事宜,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李某將某建筑公司和工程分包人告上法庭。
庭審中,李某提出了傷殘等級等項目的司法鑒定申請,內鄉法院司法技術團隊按照相關程序將該案委托至南陽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三周后,司法技術團隊收到了司法技術鑒定意見書,該團隊負責人系資深法醫鑒定人,在對鑒定意見書進行審查后,很快發現了疑點,鑒定書中所述:“原告李某第1腰椎壓縮性骨折,進行了手術治療,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5.10.6.2款之規定,確定為十級傷殘。”看似天衣無縫,無可厚非,但經認真審閱手術記錄后發現,李某不但有椎體骨折,同時合并有棘突和椎板的骨折,棘突和椎板屬于椎體的附件,根據此情況,應適用上述標準第5.9.6.2款之規定,屬于九級傷殘。
內鄉法院司法技術團隊迅速將此情況反饋至司法鑒定所,鑒定所經認真復核后采納該院司法技術團隊的意見,并出具了新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兩份不同的鑒定意見,雖然只差一個等級,但體現在賠償上卻相差七萬余元。
司法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一種形式,相較于其他證據而言,專業性較強,證明力較高,不論對于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還是對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實,分清雙方責任,都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有司法技術審核職能,絕不能只當委托鑒定的二傳手。多年來,內鄉法院司法技術團隊一直秉持這一要求,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多次發現并糾正司法鑒定錯案,較好地完成了以審判執行為中心的司法技術保障工作,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供稿:內鄉法院 聶傳青 吳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