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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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出生于1963年3月10日。2020年1月9日,河北省廊坊市某建設集團公司聘任其為副總裁,一年后又任命其為公司董事會董事。在集團公司工作期間,公司一直未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2022年2月7日,公司下發文件免除了陳某集團公司副總裁、董事職務。
2023年2月3日,陳某申請仲裁,要求集團公司支付所欠工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在庭前調解階段,集團公司提出陳某在入職前已經退休,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在入職時刻意隱瞞了已經退休的事實,自己主動提出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后經其他渠道得知陳某已辦理了退休手續。仲裁員經與陳某原所在地人社部門電話聯系后,確認陳某原系該地某區法院公職人員,在2020年入職集團公司前已經辦理了提前病退手續并依法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裁決結果
陳某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只存在勞務關系。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后,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是勞動關系,而是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實務建議
在勞動用工實踐與仲裁實踐中,認定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與新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時,應特別注意其與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區別。
從合同訂立上看,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賠償金。而有的退休人員再就業時會簽訂協議,雙方作為簽訂協議的主體是平等的,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退休人員不再適用勞動法的特殊保護。
從社會保險關系上看,勞動者退休后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認定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單位就必須依據《社會保險法》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這樣的情形對用人單位不公平。因此,我國社保制度不認可退休人員一面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面又繼續辦理養老保險并繳費的情形。
從工資支付上看,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但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其報酬支付不應再參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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