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1年12月6日,雷某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主播線下合作合同,合同期限為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合同約定,雷某在公司從事網絡直播工作,每月直播26天,每天直播時長不少于6小時,直播內容只需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即可;雷某的每月報酬按當月后臺收益的40%計算。合同簽訂后,雙方即按約履行,雷某在合同約定的基礎上,可自主決定直播內容和直播時間段。
(資料圖片)
2022年11月10日,雷某與公司因提成支付問題發生糾紛,他于是申請仲裁,請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支付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并補繳社保費。
處理結果
仲裁委不予支持雷某的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中,根據雷某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和雷某的工作實際情況來看,雷某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均符合網絡直播的行業特性,協議內容中的相關管理條款也系所在直播平臺出于規范經營的需要對主播權利義務進行的限制性規定,符合行業慣例,不能就此認定公司對雷某實施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公司對雷某雖有直播時長的約束,但雷某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時間段、自主選擇直播內容,工作形式相對自由,直播時間段只需不低于合作協議中約定的時長即可,直播內容只需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即可。因此可以認定,公司對雷某的勞動過程并沒有進行嚴格控制。
從雷某的報酬來看,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企業應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而雷某與公司之間的收益分配以當月后臺收益為基數,該收益約定并不符合勞動報酬支付的相關規定;在實際執行中,雷某的報酬也僅與其直播帶來的總收益直接相關,公司沒有依據內部管理制度來設計其工資構成,報酬的分配并沒有體現勞動管理因素。
由此可見,雷某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比較松散,雷某的勞動形式、報酬獲取都具有較高的自由度,公司不存在對雷某人身與工作內容的嚴格管理,雙方之間并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本質要件,應屬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民事合同關系。
延伸思考
該案例系較為典型的網絡主播與所屬公司因確認勞動關系引發的爭議。因網絡直播行業與傳統行業中勞動關系的履約模式存在較大差異,在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時也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帶來了新的難題。在處理此類確認勞動關系爭議時,仲裁機構仍然應以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為依據,即考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等。
(作者單位:浙江省麗水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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