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張某看到某外賣平臺招聘騎手,工資誘人,遂報名。后某電子商務公司通知他已被錄用,并與其簽訂協議約定,張某需從外賣平臺上直接接收客戶的用餐訂單并進行配送;張某在從事配送業務過程中必須保證使用印有外賣平臺相關標記的服飾及配送箱等。合同還約定,雙方系平等的合作主體,除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外,雙方再無其他法律關系。
當月張某到該電子商務公司接受上崗培訓,在外賣平臺上注冊,自己網購了有該外賣平臺統一標識的服裝后開始從事外賣派送。其間,張某根據電子商務公司的排班表上班,每天的工作時間為3個時間段,分別為7時至8時、10時至14時、17時至21時,這三個時間段內張某需打開工作小程序,隨時接單,每天他還需在手機上打卡考勤。張某的報酬按提成計算,但如果在工作時間段內出現一次未打開工作程序的情況,電子商務公司要從其提成中扣200元;工作時間段內每月5次未打開工作程序接單,雙方合作關系終止。后張某因有4次未按要求打開工作程序,被扣800元。張某認為電子商務公司的行為違法,遂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歸還被扣除的報酬。
【資料圖】
處理結果
經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張某撤回仲裁申請。
爭議焦點
對于是否該支持張某的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辦案人員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電子商務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一種合作關系,理由為雙方不存在形成勞動關系的合意,電子商務公司與張某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另一種意見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應支持張某訴求。理由為電子商務公司和張某均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電子商務公司對張某進行了用工管理,雙方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
案例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電子商務公司招聘了張某并進行上崗前培訓,張某按公司的要求在外賣平臺上注冊,統一著裝,從而成為外賣騎手;在日常工作中,張某根據公司的排班表上班,每天通過手機打卡考勤,如沒有根據公司安排接單會被扣錢,這些都表明電子商務公司已經對其人身和工作內容形成了明顯的控制和支配;在報酬方面,電子商務公司向張某支付配送費,根據配送費的組成情況,配送費實質屬于以計件提成的方式計算薪酬。因此,無論是從入職形式、工作內容還是報酬支付方面,張某都實際上接受了電子商務公司的管理,提供的勞動是電子商務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該用工形式具有勞動關系的特征。而且,電子商務公司與外賣平臺所屬公司約定在特定區域配送業務,其招聘騎手并對騎手進行管理,通過騎手完成訂單配送任務以獲利。因此,張某的勞動是電子商務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張某的勞動成果歸于電子商務公司。外賣平臺提供的接單程序,系為張某完成業務提供便利,而不是直接與張某進行報酬結算的另一方,與張某的接單量多少相關聯的直接獲益者為電子商務公司。綜合上述因素,應該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延伸思考
隨著外賣騎手從業人員規模的不斷擴大,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平臺經營者與外賣騎手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多部門2021年7月16日發布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規定來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并不是都可以與平臺方建立勞動關系,很多貨車司機、網絡營銷師等,由于沒有固定雇主,很難確定其勞動關系;還有部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如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等如果符合勞動關系特征,則應認定勞動關系。
從本案來看,張某這樣的騎手是否與電子商務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考慮張某是否有隨時接單或不接單的自由。如果張某不接單,對其應得報酬或對以后繼續從事該工作不產生負面影響,則可認定為非勞動關系,但實際情況恰恰相反,因此應傾向認定為勞動關系,因為雙方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
(作者單位:山東省萊西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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