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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勞動爭議審判與誠信建設白皮書(2018-2022年)》顯示,5年來,該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不誠信行為515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均存在不誠信行為,影響和諧勞動關系創建,危害社會風氣和道德風尚。
在勞動領域,有勞動者“拿完戶口”就走人、涂改診斷證明“泡病假”、學歷造假蒙騙入職……有用人單位篡改員工入職時間、簽完勞動合同第二天就開除員工、拒不支付說好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這些失信行為的目的大都是減輕或規避己方責任,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僅擾亂了勞動管理秩序,侵犯了勞動關系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還容易引發勞動糾紛。
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講誠信,罔顧事實,甚至發起惡意訴訟,主要是因為失信的成本不高。有的失信者在訴訟或勞動仲裁程序中露了餡,往往不會額外承擔什么責任。而一旦失信者投機成功,在某一環節的失信行為未被識破,就可能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在這樣的誘惑面前,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便產生了僥幸心理,失去了對誠信底線的敬畏。
遏制勞動領域的失信行為,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強化自律意識和誠信意識。法院、勞動仲裁機構應進一步加強證據審查,提升辦案質效,積極甄別失信行為,讓失信行為難以得逞,并通過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強化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和震懾功能。
針對在勞動領域處置、仲裁、訴訟過程中確認屬實的失信行為,除了讓失信者承擔基于事實的勞動合同責任或法律責任,不妨將失信者記入征信系統,根據情節啟動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比如,用人單位有失信行為,則在參加招聘、項目招投標或融資貸款等活動時受到一定限制,或被打上失信標記。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失信行為付出更大代價,這種代價就會形成有力的倒逼和制約,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增強對誠信底線和法律底線的敬畏意識,摒棄失信投機心理。
失信行為是勞動糾紛的溫床,講誠信則有助于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用好失信懲戒機制,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失信行為念念緊箍咒,對促進勞動誠信、用工誠信,營造和諧健康的勞動關系乃至建設誠信社會都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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