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01年7月1日與某公司簽訂聘用輔助安全管理人員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00元、合同期限兩年、月薪200元。此后,張某不定期到公司從事輔助安全管理工作,每周平均實際工作時間為10小時左右。公司不對他進行考核,每年以補貼、報銷等形式,一次性支付張某600元-1800元不等的款項,張某從未提出異議。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但仍延續之前的合作方式。后張某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
仲裁委裁決認為,雙方存在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確立勞動關系應具備下列三個要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該公司和張某均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等證據證明了張某的輔助安全管理員身份,合同期滿后,雙方雖未續簽,但仍保持之前的用工模式,因此,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張某負責的輔助安全管理工作屬于公司業務。
因此,張某與公司之間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
但是,從張某實際提供勞動的情形來看,他的勞動時間不固定、無考勤考核、薪酬也沒有按雙方約定的執行,而是每年象征性地一次性享受600元-1800元補貼。因此,不宜認定雙方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
張某平均每周工作10小時,表明他提供勞動的時間實際上低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不超過4小時、每周不超過24小時的標準,應判定雙方存在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值得說明的是,在待遇支付上該公司違背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支付周期的限制性規定,這一待遇支付問題應當視為一種用工行為中的瑕疵,但不能以此否認雙方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的存在。
(作者單位:安徽省當涂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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