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外就醫算不算到刑期內
保外就醫算到刑期內。依據保外就醫司法解釋的規定,保外就醫在治療疾病的期間是計算在刑期中的,如果保外就醫刑期期滿的,就要進行釋放。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罪犯保外就醫期間刑期屆滿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按期辦理釋放手續。
二、
保外就醫適用條件
保外就醫適用條件即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三、
保外就醫傷殘鑒定由誰做
保外就醫的病殘鑒定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醫院做,未設醫院的,可送勞改局中心醫院或者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鑒定。鑒定結論應經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因公致殘或者因意外傷殘的罪犯保外就醫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負責治療,也可以給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