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訴訟撤訴后可否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撤訴后可申請行政復議。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出復議申請;在對復議決定不服后,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
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有哪些
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有: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上述行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提出申訴,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行政復議必須書面嗎
行政復議不一定要以書面形式做出。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都可以。找法網提醒您,實踐中一般是書面形式居多。以書面形式作出,節約辦理時間,也能避免遺漏事實和理由。
《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