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n+1嗎?
公司不續簽一般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因為《勞動合同法》未規定合同到期是否續簽需提前通知。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N加1,即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