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兩賣怎樣賠償?
1、一房兩賣賠償首先按照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約定賠償。遇到一房兩賣的情形,物權歸屬的判斷首先根據登記的情況,然后根據付款的情況,最后根據簽訂合同先后的順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房二賣糾紛該怎么做?
對一房二賣糾紛,應分別不同情況予做不同的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
2、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前買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即喪失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3、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的情形。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于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屬于無權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