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收養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即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為雙方當事人關于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愿望和真實意愿的。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系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對收養關系規定的條件是:
1、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2、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3、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4、履行法定手續(以上四條參照前述)。
收養關系怎樣成立?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收養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為雙方當事人關于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愿望和真實意愿的。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系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對收養關系規定的條件是: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履行法定手續(以上四條參照前述)。一個收養關系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收養關系合法化了之后,那么才會對當事人的利益作出相應的保障。而此時如果是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或者進行收養公證,那此時的收養關系只能是事實收養,在對當事人權利方面,可能就不會受到法律那么多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