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標準在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對于訴訟爭議的事實所承擔的舉證責任。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當爭議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益的訴訟后果。這一種分配一般存在于實體法的規定中,受到實體權利諸因素的影響。“按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雖作為法院解決事實真偽不明之裁判規則,實際上則為實體證明風險之分配,因此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屬法律適用問題(法律問題),為立法者抽象規制問題,與證據評價為事實問題,有所不同。
且法院就訴訟案件為實體判決時,應以行政法實體規定為依據,故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亦應按行政法實體規定予以解決。” 舉證責任的分配以法律事先規定為原則,沒有法律規定時,應當由法院根據舉證分配的一般原則確定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舉證責任的分配只有在案件無法查明時才有意義,因為當事人為了避免訴訟上的不利益后果,都會盡可能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案件事實,法院只需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裁決,這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沒有意義。
稅務行政訴訟的特殊性是什么?
從稅務行政與稅務行政復議及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稅務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的根本區別。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是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兩條重要途徑。由于稅務行政爭議范圍廣、數量多、專業性強,大量稅務行政爭議由稅務機關以稅務復議方式解決,只有由人民法院對稅務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才是稅務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別,具體體現在:
1.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
2.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發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
3.因稅款征納問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