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交通事故調解書法律效力?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怎么認定?
交通事故調解書法律效力
1、交通事故調解書法律效力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怎么認定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調解文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由此可看出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工作室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那么是否會出現因調解協議難以執行而造成當事人放棄這一解決糾紛的途徑呢,可以采用以下途徑予以解決:即在調解協議達成后,由調解員明確告知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的建議和可以申請法院出具正式調解文書的建議。
對于前者,雙方可以共同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交通調解協議變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對于后者,如果雙方當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調解書的請求,則應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但交通當事人應向法院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體繳費標準,應只收取制作調解文書的成本費用,但在調解書中應述明案件系調解工作室調解,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予以確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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