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是企業春夏季招用工、勞動者入職的高峰期。在這個階段,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作用十分突出。勞動者應當格外關注簽訂勞動合同這個環節。
那么,職場新人或變更工作單位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平等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愿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強加于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才能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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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約定女職工不得結婚、不得懷孕生育,約定勞動者因工負傷后果自負,甚至約定“生死概不負責”等顯失公平的條款內容,這些均違反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自簽訂之日起就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合同。在訂立合同前,勞動者一定要認真審查,確保每一項條款和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合法規范有效的勞動合同。
三要明確必備條款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此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內容中往往包括了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務的數量或指標,由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中對工作量的約定要與同崗、同工種的職工完成的任務量相等,對此勞動者應特別注意。
四要既合法規范又兼顧實際。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可能產生無效合同,但又不能機械地照搬照抄法律條文,必須結合不同區域、不同行業的用工實際,靈活把握運用好法律規定留有余地的地方。比如《勞動法》規定的標準工時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只要在這個范圍內,每天工作時間約定為5小時還是7小時,等等,勞動關系雙方都可以通過協商確定,這就屬于正確運用法律和行政法規留有余地的一種情況。
五要做到于法周延、簡繁結合。條款簡單,則便于理解又容易記憶,商量余地大,但過于籠統,可能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爭議,容易埋下矛盾隱患。條款細致,在執行時容易掌握,可以減少分歧和爭議的發生,但在簽約時較為繁瑣。因此,實踐中要簡繁結合,如對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性、強制性規范,可以只約定按照某項規定執行即可;對于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具體規定或者允許當事人變通的內容,特別是容易產生爭議的條款,就應當加以詳細約定。
六要準確表述和理解重要條款。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并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會采用格式化的合同范本,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會對關鍵條款進行“技術處理”,比如將薪酬條款籠統地規定為“參照有關國家標準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經此“模糊處理”后,用人單位可能會根據自己的需要增減員工工資,一旦發生爭議就拿出該條款作為“擋箭牌”。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必須注意合同條款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是否具體明確、通俗易懂,同時要盡可能詳細地閱讀、理解全部條款。
七要拒簽“陰陽合同”。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為了應付人社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會同時準備兩份不同合同,一份是合法規范的“陽合同”,由用人單位保管,用于應付檢查但并不實際執行。另一份是不合法、不規范的“陰合同”,由勞動關系雙方持有并實際執行。對于后一類違法合同,勞動者應明確拒絕簽訂。
八要留存合同文本。《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用人單位未將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留存,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勞動者的維權難度。對此,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勞動合同文本,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作者單位:山東省昌樂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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