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和妨害作證罪有什么區別?
暴力取證罪中,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妨害作證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暴力取證罪的行為對象是?
對暴力取證罪的認定,可以考慮從構成要件入手,其中同樣包括了四方面: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證人。所謂證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與刑訊逼供罪相同。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確的逼取證言的目的。
一、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罪的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反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袒護親友、挾私報復、貪利圖財等,但是不同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2、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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