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
1、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適用程序方面,按照國際上公認的屬地主義原則,應當適用法院所在地國家的程序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因此,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
2、優先適用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國際條約是國家之間、國家和地區之間,規定相互間在一定國際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凡是參加條約的國家和地區,都有信守該國際條約的義務。
3、司法豁免原則
司法豁免權是外交特權的一種,是指一個國家根據本國法律或者參加、締結的國際條約,對在本國的外國代表和組織賦予的免受司法管轄或者司法審判的權利。司法豁免原則是主權國家平等原則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它是建立在國與國對等原則基礎之上的,有利于各國外交代表和國際組織在駐在國順利履行職務。
4、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人民法院起訴 、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必須委托中國律師。”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國的司法制度只能適用于本國,而不能延伸于國外。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不允許外國司法制度干涉其本國的司法事務,這是國際上公認的一條原則。因此,任何國家的律師只能在其本國領域內從事訴訟代理業務,而不能到外國法院以律師身份代理訴訟。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外籍當事人需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的,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
5、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本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世界各國通用的準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二、涉外民事訴訟相關法律依據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涉外民事案件在整個訴訟程序上與一般的民事案件差不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條詳細的規定了有關涉外民事訴訟一審期限、法院管轄權確定及文書的送達方式。雖然法律并沒有規定涉外民事訴訟審理期限,但人民法院應始終堅持公平公正的指導思想,爭取做到效率公正兩不誤。
三、涉外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通則>若干意見》第195條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依沖突規范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準據法確定。
2、《民事訴訟法》246條:
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打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30天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法院確定。
3、《民事訴訟法》247條:
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的上訴期、被上訴人的答辯期也都是30天,并且經法院準許還可以延長。
4、《民事訴訟法》248條:
法院審理涉外案件的期間不受國內案件審理期間的限制。
關鍵詞: 涉外民事訴訟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