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所作的解釋,即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但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有哪些?
1.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2.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3.創設和完善競爭環境,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
4.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5.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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