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案情簡介
楊某是某機械制造加工公司的一位工段長。某日上班期間,在檢查工人加工制作產品工藝時,他發現自己所帶的徒弟王某為追求產品數量、多拿計件工資,私自刪減部分產品加工流程,影響產品質量。在楊某阻止王某不當操作并要求王某返工時,王某情緒激動,認為楊某不念師徒之情,一怒之下用管鉗將楊某的右手臂砸傷。事后,楊某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處理結果
經調查核實后,當地人社部門認定楊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楊某所在公司提出異議,認為楊某與王某系師徒關系,楊某是被王某打傷,是因師徒私人原因發生口角引起,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經工傷認定機構工作人員做了一番解釋工作后,公司認可人社部門對楊某的工傷認定決定。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有兩層含義。一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未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二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諸如地震、火災、廠區房屋倒塌以及因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本案中,楊某所受傷害明顯屬于第一種情形。在發現徒弟王某為多拿計件工資而不惜損害公司產品質量和信譽的不合理目的時,楊某沒有偏袒徒弟,而是及時挺身而出進行制止,這是為了保障公司的產品質量、維護公司利益,其受到徒弟出于報復的暴力傷害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引發,是工作原因。因此,楊某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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