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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讓我們走人,我們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但領導卻說,公司在半年前就被吊銷營業執照了,也就是說公司早‘沒’了,也就不用對我們負責了,經濟補償更是不用想!這可怎么辦呀?公司不存在了,我們想告都不知道該告誰!”這天,某地勞動爭議仲裁院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接待了幾位想要維權的勞動者,他們中的代表董某講述了他們遇到的難題。
原來,這幾位勞動者在所在公司已經工作了3年多,最近公司以“不需要人”為由要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時,他們才知道,公司半年前被吊銷營業執照,卻瞞著員工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直到最近,公司股東因懼怕事情敗露而決定遣散員工,但又不愿支付經濟補償,反而以公司早“沒”了為由想敷衍員工們、逃避責任。這幾位勞動者想為自己討回公道,又擔心真的沒了維權的對象,于是趕來仲裁院尋求幫助。
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安撫了這幾位勞動者,告訴他們他們的權益不會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而“清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當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時,就失去了合法經營資格,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后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仍繼續用工,就構成了違法用工,應當受到懲罰,但勞動者的權益不能受損。《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違法用工期間也應當計入勞動者工作年限。此后用人單位要解除或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相應年限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勞動者也不用擔心沒有維權的對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條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因此,公司沒了,可是股東等出資人仍應擔責。
這番解釋讓董某他們吃下了“定心丸”。后來,在仲裁院工作人員的指導下,董某等人申請了法律援助。最終,經過仲裁維權,他們得到了自己應得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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