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8年6月20日,馬某與某塑料制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崗位為行政助理,月薪5000元,負責各分公司的運營統計及初步策劃等工作。因崗位性質特殊,馬某需要常常到分公司考察工作,出差和加班成了家常便飯。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凡超時工作符合加班情形的,公司都將按照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現向員工支付不同金額的加班津貼。馬某每月的加班津貼金額為平均小時工資×加班時長×36。由于頻繁的出差加班讓馬某損失了很多私人時間,嚴重影響了生活品質,2020年3月,馬某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按照實際加班時間為他補發一年多來的加班工資。公司認為,加班津貼的支付制度是公司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馬某從沒有提出過異議。在有安排馬某加班的月份,公司都向馬某支付了當月加班津貼,有的月份加班津貼的金額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的標準,這表明公司已經履行了給付加班工資的法律義務。協商未果之下,馬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一年多來的加班工資。
爭議焦點
【資料圖】
加班津貼能否代替加班工資?
裁決結果
經測算,馬某實際應得加班工資低于其獲得的加班津貼,因此仲裁委裁決駁回馬某請求。
焦點評析
本案例中,要回答塑料制造公司是否應該補發馬某加班工資的問題,應當明確加班津貼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資。
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企業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并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特點及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與其不同,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超時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時間不同(如平時加班、周末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按照相應的比例計發加班工資。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但是在用工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設定加班津貼的目的是對超時工作的員工進行補償,與法律對加班工資規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于公平原則,加班津貼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資。但加班津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應得加班工資高于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于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
此案提醒用人單位,加班工資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用人單位通過內部規章制度對加班工資或加班津貼所規定的計發標準高于法定標準時,此項制度方為有效。
(作者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一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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