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和房產證是否一樣?
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是房屋產權的證明,但兩者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房產證是對房屋占有、收益、處分的證明,而土地使用證是對土地享有使用權的證明。
土地證和房產證具體的描述與區別:
土地證的全稱叫做土地使用證,這個證件展現了房屋所在土地的租用全部紀錄。在我們的國家當中土地都是屬于國家的,那么土地具體要怎么樣才能在上面蓋上自己的房子呢?只有擁有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權,才能夠對該區域的土地進行自己喜歡的改造與設計等,比如:蓋房以及挖掘等的情況。那么這樣說的話就需要購買土地的使用權來建造房屋了,而土地證是有其一定的期限,其的時間一般是50年或者是70年這個樣子。
房產證就是我們所說的房屋的產權證明。這就是與土地證比較大的區別,一個作為房屋的證明證件,而另一個則是土地的證明證件。主要目的是確認房屋的權利人和房屋面積,用途,地理位置等信息數據。是房屋的身份證。
二者分別規定了房屋的所屬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我們擁有房屋的權,我們可以說房屋是我們的,但是,我們不能說這塊地是我們的,因為土地都是國家的。
有了房屋的權,那么我們就可以對房屋進行買賣,建設和拆除等而不受其他人干預,同時他人也無權干涉。
開發商辦不了房產證怎么辦?
(一)要求賠償損失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要求解除合同
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9條的規定,由于出賣人原因導致辦證逾期一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這就是說,如果開發商不按照購房合同辦理房產證長達一年以上的,那么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且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