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20日,楊某與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生活護理居間介紹協議。該協議約定,健康公司介紹楊某為第三方提供生活護理服務,健康公司介紹成功后按成交額的20%-35%收取介紹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楊某自行與第三方協商安排服務及休息時間,健康公司與楊某均可隨時解除(終止)協議。當日,健康公司便介紹楊某進入某醫院從事病人護理工作。工作期間,楊某可自行與病人及家屬洽談并承接生活護理業務,承接業務后需簽訂生活護理三方協議,在三方協議中,甲方為病員或病員家屬,乙方為楊某,丙方為居間介紹方(健康公司)。楊某與病人或病人家屬談好護理費用后,對方支付的護理費由健康公司統一收取,在扣除一定比例的介紹費后,健康公司于每月15日向楊某支付上月的護理費。楊某沒有保底工資,若有事可請假,健康公司不對其扣款或罰款。
(相關資料圖)
2020年8月24日,楊某在從家前往醫院的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受傷,因工傷認定需要,她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健康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楊某主張,其在工作中需接受健康公司的監管,公司也對其服務規范提出了要求,應視為其接受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
爭議焦點
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要件。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駁回了楊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主要應從兩方面分析:一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或者意愿;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就第一點來說,建立勞動關系需要雙方要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生活護理居間介紹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建立勞動關系。仲裁委認為,該協議已簽訂并實際履行,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楊某發生交通事故之前,雙方對該協議的約定均未持異議,且楊某無證據證明健康公司采取欺詐、脅迫手段,導致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該協議。因此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由此可以判斷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就第二點來說,首先,從楊某是否接受健康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管理方面來看。楊某雖主張其在工作中需接受健康公司的管理,公司也對其服務規范提出了要求,但楊某所從事的病員生活護理工作,具有一定的行業特殊性。健康公司主要是致力于整合社會資源,為患者提供健康咨詢和陪護服務的平臺公司。楊某作為從事病人陪護服務的從業者,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無需到健康公司的經營場所工作。因此,即使健康公司對楊某提出了工作規范或行使了相應的監管權,也僅是為了保證其平臺正常運行及樹立良好形象,結合楊某可以自由請假且不會受到處罰的事實,可以看出,楊某對其護理工作的安排具有自主決定權。因此,健康公司對楊某的工作要求,系側重于服務規范和服務質量的規制,而非勞動紀律的約束,不應視為對楊某提供的勞動或勞務實施了全面的管理。其次,從楊某獲得勞動報酬的情況來看。楊某可自行與病員及家屬洽談和承接護理業務,協商和確定生活護理周期及護理費用,健康公司統一收費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介紹費后,于每月15日向楊某支付上月的護理費。這表明楊某每月的收入并不固定,與其工作量緊密相關,既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也不包含休息休假等相關福利待遇。這種報酬的獲得形式,與一般勞動者領取的工資在性質上存在明顯差異。
綜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楊某與健康公司之間不存在緊密的人身依附性和經濟從屬性,雙方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要件。
案例啟示
新業態下的勞動關系認定,還是應根據勞動關系的本質屬性,即是否存在隸屬性作為判斷的主要依據,著重審查勞動者在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上是否具有自主決定權、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是否相對穩定、經營風險是否自擔等方面,并參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要件來進行認定。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