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個別化是根據犯罪者個人的具體情況,即考察其犯罪類型和潛在的社會危險性以及復歸社會的可能性,適用相應的刑罰。教育刑論的觀點之一,主張:
(1)在立法方面,不再以犯罪的狀態為分類標準,而以犯罪人為分類標準,如分為慣犯和偶犯、改造可能和改造不可能等;
(2)在司法方面,不再以犯罪損害的大小為量刑輕重的標準,而以行為人的反社會性或危險性的大小為標準;
(3)在行刑方面,其刑罰應隨犯罪者反社會性程度的變化而適當伸縮。對于不宜處以監禁的犯人,則給予緩刑或感化教育、強制治療、保護觀察等處分。
刑罰個別化的原則是什么?
刑罰個別化原則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對稱。具體適用刑罰時,要根據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強弱與特點,適用輕重不同的刑罰,以期教育改造罪犯,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現代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刑法學新派所提出的一項刑法基本原則。刑法學新派認為,犯罪是行為人生理心理情狀與其周圍社會環境交互影響的產物,而不是自由意志的結果,因此對犯罪人的處刑,不應依其犯罪的外部實害大小而定,而應當依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