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在某公司窯務車間從事裝窯工作。2021年1月9日,張某下班后因公司公共浴室不能供應熱水洗澡,試圖拎熱水桶翻窗進入更衣室擦拭身體,翻越窗戶時不慎摔跤導致受傷。張某申請工傷認定,公司稱張某系圖方便采取翻窗方式抄近路進入更衣室而摔傷,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資料圖片)
人社部門調查發現,張某所在車間因燒窯工藝的生產要求,溫度較高、灰塵較大,該車間工人下班后均需洗澡或擦拭身體。公司雖然在廠區內設置了公共浴室,但在冬季不能持續穩定地供應熱水。工人們只能或回宿舍洗澡,或在更衣室(位于窯務車間內東北角)擦拭身體。窯務車間冬季為減少熱量流失會關閉與更衣室相鄰的北門。工人打完熱水后,若不翻窗,就需要拎著熱水桶繞道500多米,才能進入更衣室。因此,工人一般采取翻越窗戶的方式進出更衣室。人社部門調查時還發現,更衣室窗戶下放置了電纜盤用來墊腳以方便翻窗。
【處理結果】
人社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張某屬于在工作時間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應屬于工傷。
【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某下班后擦拭身體是否屬于收尾性工作?張某翻窗進入更衣室的行為,其風險與責任是否應由公司承擔?
人社部門認為,公司明知工人有翻窗進入更衣室的情況,未通過改善公共浴室熱水供應的方式方便工人下班后洗澡,也未采取在窗口張貼危險警示標志、口頭或書面告知等方式對工人翻窗行為進行管理,更未開辟安全到達更衣室的便捷通道,不但疏于管理,還持放任態度。
張某因處于車間高溫、多塵的環境需要在下班后洗澡或擦拭身體,這屬于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其翻窗行為在客觀上與公司熱水供應設施不完善、日常管理不到位等密切相關。綜合以上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
【啟示與思考】
日常生產經營中,用人單位在對職工行使管理權的同時,也負有加強安全生產、改善工作環境、重視勞動保護、健全規章制度的義務。對于工作場所,要持續排查風險隱患,發現問題即行即改;對于員工需求,要給予積極回應和主動關心。這樣既能從源頭上降低工傷事故發生,也能激發員工動力,為企業發展提供助力。
(供稿單位:江蘇省宜興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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