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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決定自2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鼓勵社會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的,經查證屬實給予獎勵。
獎勵標準根據查實違法違規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分類獎勵。查實金額在2萬元以下,獎勵200元;2萬元以上,按1%比例計算,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人社部門視情給予200元-2000元獎勵。對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對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社、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以及不屬于實施細則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該獎勵辦法還明確了獎勵申領程序和發放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