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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趙某系一家餐飲服務公司職工,2021年末,趙某休年假外出旅游回來后,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接受治療期間,趙某通過微信向公司匯報工作。等趙某治愈出院后,公司通過微信告知他,因他被確診過新冠肺炎,公司已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評析
公司的做法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印發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強調,要準確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趙某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