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期間,有很多勞動者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可面對員工支付加班工資的要求,一些用人單位以已安排補休、屬于值班為由拒絕。這些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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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已安排補休也要支付加班工資
【案例】
2021年國慶節假日期間的10月1日至3日,公司基于生產經營需要,要求林女士等13名員工照常上班。可當林女士等領取工資時,卻并未看到加班工資。公司的答復是事后已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每人的實際休息天數并沒有減少,林女士等自然無權索要加班工資。
【點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安排補休后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形,只限于休息日,不包括法定休假節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0月1日至10月3日的國慶節假日是法定休假節日,因此,本案中公司安排補休的方法無效,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按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以值班之名安排加班要付加班工資
【案例】
2021年國慶節假日期間,一家公司要求許女士等員工照常生產經營。大家本以為可以獲得加班工資,豈料,事后公司卻以只是安排大家值班而非加班為由拒絕支付加班工資。
【點評】
公司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值班”與“加班”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義卻并不相同。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進行一定的非生產性的工作,如因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負臨時性的、與員工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對于值班,員工的確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也只需支付值班津貼。加班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導致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情形。公司要求許女士等在國慶節假日照常生產經營,無疑當屬加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