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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趙某2021年2月15日入職一家酒店做前臺。入職時,酒店僅與趙某簽訂一份3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這份合同期滿后,酒店又與趙某簽訂了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這份勞動合同即將期滿時,酒店通知趙某,酒店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趙某不同意,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酒店拒絕。趙某認為酒店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于是申請仲裁,要求酒店與其恢復勞動關系,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結果
經調解,酒店支付了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了“試用期勞動合同”,則應認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勞動合同。
本案中,酒店與趙某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滿后,再與趙某簽了一份一年期勞動合同,意味著從法律上來講,酒店已經與趙某連續訂立了兩次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酒店已與趙某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趙某也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除非趙某同意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酒店沒有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由趙某決定。酒店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構成違法終止。因此,酒店應當依法恢復勞動關系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