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知道,員工提供虛假證書誤導了我們,現在我們想解除勞動合同,他卻說要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我們該以什么理由拒絕?”這天,某科技公司向當地12333去電,咨詢公司遇到的問題。
一年前,該公司因計算機工程師崗位有空缺進行社會招聘,陳某提交了公司要求的證書材料,并獲得了這份工作。最近公司發現,陳某當初提交的證書材料是偽造的,因此以其誠信有問題為由要解除勞動合同,但陳某卻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否則就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公司認為陳某的要求無理,卻不知道該如何用法律依據來反駁他的主張。
接聽電話的人社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告訴公司,這種情況下,公司沒有義務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支付陳某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提供虛假證書屬于欺詐行為,因此導致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主張勞動合同無效,并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因此,該公司應支付陳某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
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公司依法與陳某解除了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