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企業因股東會決議解散而注銷,在此之前尚未支付職工的工傷待遇,也未補繳社保費。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東組成的清算組出具的清算報告和其他材料中卻都顯示債權債務為“0”,嚴重侵害了職工權益。在此情況下,企業職工可以要求清算組賠償其待遇損失。
案例
金先生于2015年5月入職某機電公司,該公司一直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2020年10月,金先生發生工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五級,但機電公司一直未支付工傷待遇。2021年12月,該公司在報紙上刊登注銷公告,稱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而注銷,工商檔案材料顯示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記載“無債權債務”,清算報告也顯示債權債務均為“0”,公司注銷前成立的清算組成員為魏某、陶某,兩人均系公司股東,魏某還擔任機電公司法定代表人。
金先生獲知公司變故以后,要求魏某、陶某支付公司未支付的工傷待遇以及公司未繳社保費造成的待遇損失。
分析
勞動債權是企業因破產、注銷、解散等進行的清算中應優先分配的因勞動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包括企業所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支付的工傷待遇,因企業破產、注銷、解散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等。在用人單位因破產、注銷或者解散等發生法人人格滅失時,該勞動債權與其他債權一樣受《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和保護,擁有勞動債權的職工也同樣是債權人。公司清算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使清算過程受到法定程序的制約,避免在清算過程中公司為逃避債務而作出有損于債權人的不公正行為。從公司清算組成立并進入清算程序開始,清算組開始掌控公司的各項財產權利,成為公司的受托人。作為受托人,清算組成員應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需要賠償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保護債權人利益角度出發,清算組成員不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的賠償范圍應為債權人未獲清償的全部債權。
本案中,因機電公司未依法為金先生繳納社會保險費,故相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應由該公司承擔。機電公司清算組成員魏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陶某均系公司股東,其在公司清算時應知曉公司未支付金先生的相應工傷保險待遇,但在明知公司對第三人負有債務且該債務仍未處理的情形下,卻未依法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作為債權人的金先生,存在重大過失甚至是故意為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條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因此,魏某、陶某即使不是清算組成員,作為出資人也應當承擔責任。金先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主張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