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吳某為某航空廠的一線工人,每月工資8000元,在航空廠工作了15年。依照法律規定,吳某每年的帶薪年休假應當為10天。2021年,因該廠接到大批訂單,工期較緊,經與吳某協商一致,不安排吳某休當年的年休假。
此后,航空廠以其每月工資8000為基數,折算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為7356.32(8000元÷21.75×10×200%)。吳某認為公司的年休假的計算不合理,應當為11034.48(8000元÷21.75×10×300%),雙方就未休年休假工資是200%還是300%無法達成一致,吳某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處理結果
仲裁員向吳某解釋了未休年休假的計算方式,吳某表示理解,也接受了航空廠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核算結果,遂撤銷了仲裁申請。
案例分析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由此可知,用人單位需另外支付給職工相當于日工資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標準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因航空廠已經支付了吳某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故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應另外支付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