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周漢民聚焦擴大開放,帶來了《自貿區要率先成為數字貿易示范區》《以申請加入CPTPP為契機,妥善應對爭端解決機制分歧》2份提案。圍繞如何推進中國數字貿易發展這一熱點話題,周漢民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國際商報:您提出“自貿區要率先成為數字貿易示范區”這一提案,是出于什么考慮?
周漢民:近年來,伴隨著信息技術快速發展,數字貿易展現出蓬勃的生命力。據世界貿易組織預測,到2030年數字技術將促進全球貿易量每年增長1.8~2個百分點,全球服務貿易占比將從2016年的21%提高到25%,以數字貿易為核心的全球貿易競爭格局正在重塑,數字貿易規則主導權爭奪日益激烈。
CPTPP作為迄今為止全球范圍內最高標準的自貿協定,更側重于提高數字貿易規則水平,其數字貿易規則框架既延續了電子傳輸免關稅、個人信息保護、線上消費者保護等傳統電子商務議題,又創新性地引入跨境數據流動、計算設施本地化、源代碼保護等較具爭議性的議題,還為多項條款預留了回旋的空間如設置例外條款等。
DEPA則以電子商務便利化、數據轉移自由化、個人信息安全化為主要內容,并就加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領域的合作進行了規定。
中國高度重視數字經濟發展,但從整體上看,中國數字貿易產業尚未形成規范化體系,存在法規制度不盡完備、頭部企業參與不足、基礎設施尚不完善、統計方式仍未統一、監管模式需要創新等問題。此外,數字貿易帶來的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
國際商報: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對數字經濟的重視程度前所未有。您認為應如何推動數字貿易發展?數字貿易示范區要示范什么?
周漢民:在研究數字貿易戰略布局的關鍵時刻,承擔國家使命的自貿試驗區更要勇立潮頭,將加快試行CPTPP和DEPA的數字貿易規則當作一項新的任務,積極打造數字貿易示范區,為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談判、形成數字貿易中國方案積累經驗。
一是構建適應國際數字貿易發展的法律體系。建議參照全國經濟特區在法治、稅制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予以一攬子授權,首先加快海南自貿港、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各項相關法律的單獨立法,保障改革創新于法有據,建立健全獨特的法治體系。對照CPTPP和DEPA條款,結合數字貿易的實際需求,對產品版權、防盜軟件、源代碼開放、數據流通、信息保護、數字交易、不正當競爭、保守商業秘密和數字化產品稅收等行為設立詳細而明確的規范要求,完善適應國際數字經濟和數字貿易創新需求的國際經貿新規則。
二是打造數字貿易開放創新體系。一方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快5G、IPv6、云計算、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國際互聯網交換中心,構建起安全便利的國際互聯網數據專用通道,加強數字信任安全底座建設。另一方面,培育數字貿易企業。重點發展云服務、數字內容、數字服務與跨境電子商務等數字貿易產業,大力吸引和培養數字貿易龍頭企業,鼓勵數字貿易領域的新業態新模式,擴大數字貿易行業的產業群,加快形成數字貿易發展新高地。
三是積極參與國際合作。例如,在數據跨境流動方面,上海、海南等自貿試驗區(港)已經試點開展數據跨境流動安全評估,應基于此,進一步確立跨境數據流動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為中國在全球開展互認的數據跨境流動規則奠定基礎,進而推動中國的行業標準成為國際或區域性的標準。
四是構建全要素多層次智慧監管體系。提升政府部門的數字化治理水平,完善多層次、全要素完整的監管架構,建設涵蓋商務、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的智慧監管大數據平臺,制定聯動處置應急預案,以跨部門和平臺化的方式開展工作,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對數字貿易進行實時的風險評估和梯度管理,不斷完善智慧監管體系。
國際商報:您提出“以申請加入CPTPP為契機,妥善應對爭端解決機制分歧”的提案,主要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慮?
周漢民:去年中國申請加入CPTPP,彰顯中國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決心,意義就如同“二次入世”。當下,世貿組織面臨著極高的改革呼聲,其在全球貿易中的重要功能之一即解決貿易糾紛爭端,但由于部分國家的阻撓而無法發揮正常作用,被逐漸邊緣化。因此,在申請加入CPTPP之際,我們應高度關注爭端解決機制,與國際最高水平接軌,讓這一機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目前,CPTPP在爭端解決方面可能引起與中國現有法律之間爭議的主要問題包括:一是管轄爭端。CPTPP第28章限定的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規定極易與中國訴訟法、國際法中的專屬管轄、屬地管轄、屬人管轄等規定內容產生沖突及法條解釋論層面的爭議。二是上訴爭端。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不同,CPTPP取消上訴機制,但各國目前都擁有錯案糾正制度,會形成某一主體在中國法律體系內勝訴但在CPTPP框架下卻敗訴的相互矛盾的局面。三是其他創新可能帶來的風險。在爭端解決環節中CPTPP作出的其他創新性規定可能會導致司法救濟系統的紊亂,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
國際商報:在爭端解決機制方面,中國應如何對標對表國際先進規則,并提供中國方案?
周漢民:一是加快制定對外投資法。配套出臺包括海外保險、海外租賃、海外基礎救濟等在內的系列法規、司法解釋,實現投資法律制度的集成化架構。出臺《CPTPP與國內法律法規適用銜接指南》。同時,在發揮CPTPP爭端解決機制創新性優勢的同時,要繼續堅持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主導框架。
二是統一雙邊談判程式,加強有關爭端解決條款的規范性。建議出臺“CPTPP雙邊協議談判程式”,就雙邊協定與單邊條約、雙邊條約的關系以及新舊條約之間的關系等內容作出規定。
三是構建CPTPP框架下新一代兼容性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ISDS)機制。建立ISDS機制項下的濫訴過濾機制。建立可選擇的ISDS上訴機制。適當引入友好協商和行政復議等前置程序。
CPTPP爭端解決機制非常重視合作與磋商方式,這與中國歷來注重通過外交協調方式來解決國際爭端的初衷不謀而合。因此,可以進一步凸顯磋商、斡旋、調解和調停優先于專家組程序的作用,并在專家組、執行程序中鼓勵采用協商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同時,對國內相關的仲裁機構及法院系統進行改革,適當擴大現有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建立審理國際商事糾紛的國際商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