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3月12日電 (劉小紅)記者12日從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法對被告人邰某某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偷越國境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邰某某違反國境管理規定,偷渡到緬甸并長期向國內走私、販賣、運輸毒品。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邰某某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偷越國境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邰某某在緬甸通過網絡招募運毒人員及快遞郵寄的方式向國內走私、販賣、運輸毒品8次,其中走私、運輸、販賣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2482.53克,走私、運輸、販賣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6977.52克,且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邰某某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完)
關鍵詞: 偷越國境罪